作者:李萱
來源:中證鵬元評級
"主要內容
境外市場上的浮息債券在發行條款設計方面較為靈活、多樣,不僅為發行人提供了多樣化的融資選擇,同時也為投資者提供了豐富的投資工具。
(1)固定利率轉浮動利率條款,將債券期限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固定利率期,債券發行人按照固定利率向投資者支付利息。第二個階段為浮動利率期,債券發行人以基準利率為基礎確定利率。
(2)基準利率變更條款,規定基準利率變更事件、變更時間、變更利差調整、變更后其他相關要素的調整等事項,適用于基準利率變更情形。
(3)利率限制條款,對債券支付的利率做出范圍限制,具體分為三類,包括利率上限、利率下限以及利息上下雙限。
(4)反向浮動條款,意味著浮息債券利率變化的方向與基準利率變化方向相反,當基準利率上升時,債券支付的利息變少,當基準利率下降時,債券支付的利息變多。
(5)計算代理人條款,確定浮動利息計算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發行人的關聯方,也可以是獨立的第三方,債券發行人通常在條款中保留更換計算代理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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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6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組織召開浮息債券市場建設工作推進會,總結國內浮息債券市場建設發展的工作經驗,同時部署下一階段的工作方向,持續推動浮息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推動多層次債券市場建設。根據會議提出的“研究先導,實踐跟進”思路,本文研究了境外浮息債券的發行條款,研究發現,境外浮息債券的特色條款設計,不僅為發行人提供了多樣化的融資選擇,同時也為投資者提供了豐富的投資工具,更好地匹配了市場投融資需求。
一、浮息債券的概念與利率條款
浮息債券是與固定利率債券相對應的概念。浮息債券是一種固定收益證券,其票息以定期重置的基準利率為參考來確定,由于基準利率定期調整,因此投資者收到的債券利息并不固定,而是隨著時間波動。當預期利率將上升時,浮息債券會受到投資者的青睞,因為它為投資者提供了利率上升時獲得更多利息的機會。但是,如果實際基準利率持續下降,那么投資者將面臨利息減少的風險。
對于浮息債券,較為常見的利率條款內容包括:計息起始日、利率計算方式、利息支付周期、利息支付日期、日期計數慣例以及以何地的標準界定工作日等。浮息債券的利息計算方式通常為“基礎利率+固定利差”。基礎利率由發行人根據具體發行情況做出選擇,境外常用的包括SOFR、EURIBOR、CORRA等。其中,SOFR全稱為Secured Overnight Financing Rate,反映的是以美國國債為抵押的隔夜資金借貸成本。EURIBOR全稱為Euro Interbank Offered Rate,反映的是歐元區銀行間借貸的平均利率。CORRA全稱為Canadian Overnight Repo Rate Average,反映的是以加拿大政府證券為抵押的隔夜資金借貸成本。
從境外浮息債券市場實踐來看,很多情況下,浮息債券在發行時會采取某個或某些特殊設計的發行條款,以滿足特殊的需求。下面我們對境外浮息債券的特色發行條款展開分析,包括:固定利率轉浮動利率條款、基準利率轉換條款、利率限制條款、反向浮動條款以及計算代理人條款等,并通過實際發行案例闡述有關條款的應用方式,為國內浮息債券產品設計提供可參考的經驗。
二、特色條款:固定利率轉浮動利率條款
(一)條款特征
固定利率轉浮動利率條款將債券期限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固定利率期,在固定利率期內,債券發行人按照固定利率向投資者支付利息。第二個階段為浮動利率期,在浮動利率期內,債券發行人以基準利率為基礎確定利率。此類債券被視為浮息債券的特殊類型,被眾多大型機構發行人所采用。
固定利率轉浮動利率條款,在純粹浮息債券的產品設計上做了變形。在債券存續期的前面階段,投資者收到固定利息,而后面階段收到浮動利息,在利率波動的環境下,該類條款使得債券票息風險介于固定利率債券和純粹浮息債券之間,滿足了市場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的差異化需求。
(二)條款實例
固定利率期和浮動利率期的時間設置,完全由發行人根據自身及市場狀況自行確定,境外債券市場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對于設置了發行人贖回條款的債券,有時,發行人會參考債券可贖回時間來設置浮動利率期。
以Citigroup在2021年發行的規模27.5億美元債券為例,起始計息日期為2021年6月9日,債券到期日為2027年6月9日。根據債券募集說明書,債券可贖回的時間范圍是:(1)在2021年12月9日(含)至2026年6月9日(不含),債券可被全部或者部分贖回;(2)在2026年6月9日,債券可被全部贖回(但不能部分贖回);(3)在2027年5月9日(含)之后,債券可被全部或者部分贖回。在發行條款中,Citigroup將該債券的固定利率期設置為2021年6月9日(含)至2026年6月9日(不含),年利率為1.462%,利息每半年計算并支付一次,首個利息支付日是2021年12月9日。2026年6月9日至債券到期日被設置為浮動利率期,年利率為SOFR+0.770%,利息每季度計算并支付一次。
三、特色條款:基準利率轉換條款
(一)條款特征
在某些情形下,浮息債券利率計算所參考的基準利率可能需要變更,因而,發行條款中需要提前予以明確,包括基準利率轉換事件、基準利率變更時間、基準利率變更及相關調整事項等。基準利率轉換事件觸發后,基準利率將發生變更,由此引發的相關調整都將依據條款規定展開。
(二)條款實例
以Barclays PLC于2025年8月發行的浮息債券(含固定利率轉浮動利率條款)為例,其在發行條款中明確規定了基準利率變更事項。
基準利率轉換事件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情形是基準利率的管理機構公開發布聲明已經或將要永久或者無限期地停止發布該基準利率,并且沒有繼任機構繼續發布基準利率;第二類情形是基準利率管理機構的相關監管機構等公開發布聲明已經或將要永久或者無限期地停止發布該基準利率,并且沒有繼任機構繼續發布基準利率;第三類情形是基準利率管理機構的相關監管機構公開發布聲明該基準利率不再具有代表性。對于前兩類情形,基準利率變更日期是下面兩個日期中較晚者:公開聲明發布日期或基準利率管理機構永久或無限期暫停提供基準利率的日期。對于第三類情形,基準利率變更日期是公開聲明發布日期。
變更后的基準利率可能是原基準利率管理機構推薦的利率,也可能是自行選擇的其他基準利率,確定新的基準利率后,需進行適當的利差調整,然后據此來計算浮動利率期的利息。在基準利率變更條款中,Barclays PLC還保留了變更其他債券要素的權利。隨著基準利率的變更,Barclays PLC有權變更:利率確定日、浮動利率期利息支付日、基準參考時間、工作日計算慣例、浮動利率期、債券期限、利率和利息四舍五入取整的慣例等。
四、特色條款:利率限制條款
(一)條款特征
利率限制條款,對債券支付的利率做出范圍限制,具體分為三類,即利率上限、利率下限以及利息上下雙限。利率上限條款限定了債券支付的最高利率,意味著發行人鎖定了可能支付的最高利息成本,有利于發行人控制利率風險。利率下限條款限定了債券支付的最低利率,對于投資者提供的一定保護,可保障其獲得的利息不低于特定水平。而利率上下雙限條款劃定了最低到最高的利率范圍,既有利于發行人管理利率風險,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護。
(二)條款實例
以Morgan Stanley在2021年11月發行的浮息債券為例,該債券劃分了固定利率期和浮動利率期。固定利率期為2021年11月30日(含)至2022年11月30日(不含),利率為每年1.75%,每季度支付一次。浮動利率期為2022年11月30日(含)至2026年11月30日(不含),利率為“Compounded SOFR+0.25%” ,每季度支付一次。在浮動利率期內,債券制定了利率上下雙限條款,限制了最高利率和最低利率分別為每年3.00%和每年0.25%。
五、特色條款:反向浮動條款
(一)條款特征
反向浮動條款,意味著浮息債券利率變化的方向與基準利率變化的方向相反,也就是說,當基準利率上升時,債券支付的利息變少,當基準利率下降時,債券支付的利息變多。此類條款下的債券利率計算公式可能是“固定利率-系數*基準利率”,最大可能支付的利率是公式中“固定利率”,有些情況下,發行條款會配合最低利率條款,最低利率限制可能為零,但是也可能沒有最低利率限制,這意味著債券的利率有可能為負數,當利率計算結果為負數時如何支付利息,債券發行條款中會做出具體約定。
另外,利率計算公式中的“系數”設置,對此類債券的利率敏感度影響較大。較大的系數,會放大基準利率波動的影響,從而使得債券的利率風險增大。
從投資的角度來看,當投資者認為當前基準利率水平較高,而在債券期限內基準利率將下降,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會傾向于投資反向浮動的浮息債券。另外,當投資者認為當前的基準利率水平較低,且在債券到期前將繼續維持在較低水平,那么投資者也有可能會青睞反向浮動的浮息債券。
(二)條款實例
以FirstRand Bank在2022年發行的以南非蘭特計價的債券為例,該債券在2022年7月31日至2023年7與31日期間內的每個付息日,按照“13.63%-3個月JIBAR”計算利息,JIBAR的全稱是Johannesburg Interbank Average Rate,是南非金融協議中常用的參考利率。根據債券條款約定,如果按照上述公式計算出來的利率為負數,其對應的利息將從下一個利息支付日的應付利息中扣除,如果下一個利息支付日的應付利息不足以抵扣或者下一個利息支付日的利息仍為負數,那么將繼續向后推遲抵扣,直至債券到期日,從債券到期日的應付金額中抵扣,但最多可抵扣的金額被限制為債券的名義總面額。
六、特色條款:計算代理人條款
(一)條款特征
浮息債券的利率確定與利息計算,較固定利率債券更為復雜,所以,安排計算代理人是境外債券市場較為常見的做法。實踐中,計算代理人可以是債券發行人附屬機構(如子公司),也可以是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債券發行人與計算代理人簽訂計算代理協議來確立二者之間的代理關系。通常,債券發行人會保留更換計算代理人的權利,債券條款會明確更換計算代理人的具體條件。計算代理人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確定、計算浮息債券的利率及利息,判斷基準利率變更情形是否發生并在必要時確定、計算變更后的基準利率及計息,同時,計算代理人還負責將有關事項通知相關方(如債券發行人、托管人等)。
(二)條款實例
以Royal Bank of Canada于2024年7月發行的13億美元浮息債券為例,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發行人指定RBC Capital Markets, LLC作為浮息債券的計算代理人。條款中明確規定,Royal Bank of Canada可于任何時間解除與RBC Capital Markets, LLC的計算代理關系,無需提前通知;但是,若RBC Capital Markets, LLC解除計算代理關系,需要至少提前60天予以書面通知。
七、結語
浮息債券的利率計算較固定利率債券更為復雜,而且在發行條款的設計上也更為豐富。境外較為常見的特色發行條款包括:固定利率轉浮動利率條款、基準利率轉換條款、利率限制條款、反向浮動條款以及計算代理人條款等。從債券發行人的角度來看,多樣化的條款設計提供了多樣化的選擇,可滿足發行人的不同融資需求,比如通過利率上下限制條款來限制最高和最低可能支付的利率等。但是,條款復雜度的增加,對債券投資者(尤其是個人投資者而言)的風險認知和風險判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浮息債券的投資者往往需要具備更加專業的能力和工具才可實現有效的風險管控。
作者 I 李萱
部門 I 中證鵬元 研究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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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境外浮息債券的特色發行條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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