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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超明 郭萌萌
來源:股度股權(ID:laws51)
董事長書面反對,公告強行發出;董事長名章莫名出現于協議落款,而本人“毫不知情”;董事長的咨詢電話被前同事低價轉賣給追債人,本人竟被架空到茫然無措的地步——這并非某部黑色幽默電影的橋段,而是2026年4月發生在A股上市公司棒杰股份的真實一幕。
這是一場上市公司治理的底褲被粗暴扒下的“羅生門”。
主人公曹遠剛坐在董事長辦公室里,仿佛手握權杖的君王,卻突然發現自己連見客人都做不到,甚至自己的印章出現的合同上時,自己完全沒有授權。他給前同事打的電話,如泥牛入海不聞回音,他的前同事可能只是拿不出這筆“巨款”。這樣的困局,早已超出了普通商業博弈的范疇,而是赤裸裸的治理體系崩塌。
2026年4月14日深夜,棒杰股份以“董事會名義”發布了與美年健康子公司簽署的《重整投資協議》。這份被視為上市公司“救命稻草”的協議,卻讓棒杰股份的股價連續三日跌停。截至2026年4月17日,公司股價累計跌幅已達40%,總市值蒸發近半。市場的恐慌并非源于協議條款本身,而是因為董事長曹遠剛親口告訴所有人——“我已經無法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偽,公司處于嚴重失控狀態。”
更令人震驚的是,在簽署協議前數小時,董秘劉栩致電告知后,董事長曹遠剛明確在微信中發出書面反對意見:“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授權,任何人無權代表公司簽署涉及公司重整的投資協議……未經我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董事會對外發布公告。”然而,幾小時后,公告依然以“董事會名義”發出。更富戲劇性的是,這份曹遠剛從未看到的協議上,竟然蓋著他的名章,而他對此毫不知情,直指“涉嫌偽造印章,涉及刑事犯罪”。
2026年4月28日,棒杰股份股票簡稱正式變更為“*ST棒杰”,經審計凈資產-7.21億元,2025年巨虧9.89億元,三年連續虧損,正式戴帽。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從一家以“棒杰”命名的知名服裝企業,到跨界光伏、豪擲百億,再到債務爆雷、控制權易手,最終在“白衣騎士”美年健康準備挽狂瀾于既倒的危急關口,董事長和董秘上演了一場“全武行”。
這不是一場普通的商業糾紛,而是一個值得所有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投資機構和債權人高度警惕的治理警示。作為長期深耕資本市場法律事務的執業律師,筆者研究過上百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糾紛與證券衍生業務爭議,在此試圖以棒杰股份為切口,系統性剖析上市公司控制權更迭中的治理隱患、信息披露合規紅線和破產重整程序中的法律盲區,并為市場主體提供具有實操價值的法律應對建議。
一、事件全景:從“白衣騎士”入主到治理全面崩塌
任何一起復雜的公司控制權糾紛,都埋著清晰的法律引信。棒杰股份的內爆,不是一夕之間發生的,而是一場歷時近一年、有著完整“劇本”的治理崩塌。
1、第一次“賣身”:光伏困境中的控制權更迭
棒杰股份的故事,始于一場激進的“華麗轉身”。這家以無縫服裝起家的上市公司,在2022年光伏產業高歌猛進之際,毅然設立棒杰新能源及揚州棒杰,規劃超百億投資,從傳統紡織企業搖身一變,成為“無縫服裝+光伏”雙主業公司。彼時,光伏產業正值鼎盛,政策東風勁吹。然而,光伏產業的核心屬性是強周期性,而周期從來不會眷顧盲目入局者。從2024年起,行業競爭白熱化,全產業鏈價格暴跌,N型電池替代PERC的技術迭代加速,揚州棒杰深陷虧損泥潭。棒杰股份的業績自此一落千丈,2023年歸母凈利潤-0.88億元,首次虧損;2024年進一步惡化至-6.72億元,暴跌660%,資產負債率飆升至94.83% ,債務訴訟接踵而至。
至此,棒杰股份不得不踏上“賣殼求生”的老路。2025年6月,原實控人陶建偉及一致行動人、蘇州青嵩以9655.8萬元的低價向上海啟爍轉讓5.03%股份,同時將19.94%表決權委托給上海啟爍。一場“股份轉讓+表決權委托”的典型資本運作之后,黃榮耀成為新的實際控制人。
2、致命的結構性缺陷:治理架構從設計之初就埋下了“地雷”
根據法律規定,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必然伴隨著董事會的洗牌重組。然而,棒杰股份新治理架構搭建的方式,從一開始便注定為日后的“代理人戰爭”埋下了伏筆。
上海啟爍的背后股權結構,暴露出驚人的治理隱患。上海啟爍執行合伙人誼持上海僅有三名自然人股東:黃榮耀持股54.55%,申睿持股25.45%,夏金強持股20%。在控制權交接后,黃榮耀提名曹遠剛出任董事長,而夏金強——這位持有合伙人企業20%股權的自然人——被推舉為總經理。誰提名的?曹遠剛明確表示:夏金強是黃榮耀的“合伙人團隊”提名的。
更詭異的是,夏金強年僅36歲,此前并無實業經驗,履歷集中在上投摩根基金、中融國際信托等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總經理,顯然不能簡單等同于金融機構的項目經理,其背景的“錯位”本身就足以令人生疑。然而,正是在這種“外行管內行”的治理結構下,棒杰股份未來的信息掌控權居然被掌握在這樣一位非實業出身的總經理手中。而董事長曹遠剛身為法定代表人,甚至無法參與日常經營決策。
3、關鍵的引爆點:一紙《重整投資協議》撕開的治理黑洞
到了2026年4月14日,棒杰股份的困局已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債務纏身、年報即將披露、凈資產瀕臨為負,尋找重整投資人成為唯一的出路。美年健康作為白衣騎士出現了——美年大健康將出資5.82億元,受讓1.8億股轉增股票,占重整后總股本的16.37%,成為新控股股東。
然而,本來意味著“柳暗花明”的合作,在簽署及公告過程中卻全面觸發了治理沖突。4月14日14時13分,董秘劉栩通知并告知重整協議的簽署和公告事宜。曹遠剛當即發微信書面反對。然而,當日22時43分,公告仍然以“董事會名義”發出。曹遠剛直到第二天才知道,自己聞所未聞的協議上,竟然蓋著自己的名章。“那個印章我根本不知情,更從未授權任何人刻制或使用。這已經不僅僅是信息披露違規的問題了,涉嫌偽造印章,涉及刑事犯罪。”
曹遠剛的困境,恰恰代表了公司治理失靈時,名義負責人陷入的全面被動——既無權參與重大決策,也無法控制信息披露,甚至連自己的印章都保護不了。
縱觀這一系列事件,棒杰股份的治理危機不是偶然的,而是從控制權交接之日起便已注定。以低門檻接管上市公司,實控人團隊人選的分裂、管理層拼湊化的提名,以及對關鍵控制信息權與公章審批的分裂管控,共同織就了這場“失控困局”。而董事長被徹底架空,恰恰是這個鏈條中最刺目的斷點。
二、核心法律問題深度解剖
此事件的核心爭議焦點,絕非僅限于棒杰股份一家公司。它揭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踐中長期爭議的若干重大法律問題、公司資質出現危機與重整操作規范缺位之間的制度盲區,以及控制權易手后治理體系重建的結構性缺陷。筆者將從以下幾個維度逐一進行法律剖析。
1、關于《重整投資協議》信息披露程序的合法性辨析
董秘劉栩在回應質疑時稱:“從資本市場上市公司重整實踐來看,上市公司作為債務人簽署重整投資協議,不需要經過董事會審議。”
這一辯護邏輯看似有理,實則經不起推敲。首先,關于“無需董事會審議”的說法,其依據并非任何明確的法律條文,而是“上市公司重整實踐”的市場慣例。然而,市場慣例不等于法律依據,更不能替代公司章程和內控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的核心機構,重大投資、對外擔保、資產處置等事項均需董事會審議。對于破產重整這一足以顛覆公司控制權結構、引發實控人變更的重大事項,不存在一個天然的“豁免清單”。事實上,許多上市公司在簽署重整相關協議時,仍會通過董事會決議履行內部程序。因此,劉栩將“市場慣例”混同于法律依據,混淆了程序合規與監管便利之間的本質區別,這是對這一行為法律屬性的根本性誤讀。
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事項》,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涉及證券市場相關事項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的信息披露進行自律管理。該指引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對是否存在退市風險信息披露或規范運作重大缺陷進行自查并披露。重整投資協議的簽署是否構成“規范運作重大缺陷”,恰恰是證監會和交易所關注的焦點。
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重整涉及司法與行政“雙線審批”,管轄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前需經證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審批同意,該過程極為漫長。在這一高度敏感的程序中,任何信息披露上的瑕疵都可能引發監管問詢甚至處罰,而非以一句“不需要經過董事會審議”即可搪塞。
再來看信息披露義務的底層邏輯。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的核心在于“真實、準確、完整”,而非“單純追求及時”。然而,劉栩的辯護邏輯強行將“及時性”推至最高權重,聲稱“若不及時公告,將影響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但若信息本身就存在瑕疵——即在董事長明確書面反對的情形下,以“董事會名義”發布協議,這則信息對外宣稱“董事會決策”本身就是虛假的。這樣的“真實、準確”何從談起?
筆者梳理過大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案件。僅2026年4月,就有4家公司因信息披露問題被立案調查。2025年全年,證監會查辦案件701件,罰沒款154.74億元,142人被市場禁入。在這些案例中,信息披露違法案件同比雖有所下降近兩成,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案件同比上升超兩成,反映的是監管發現能力在不斷增強。而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被立案調查的數量仍然高居違規類型榜首,僅2026年前四個月,便有27家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披違規被立案調查。
回歸棒杰股份——《棒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訂)》第二十一條明確載明,臨時公告的編制、審核和披露程序中,“董事長同意簽發”是必經環節。內部制度已經如此明確地規定,任何“不需要董事會審議”的市場慣例,都不得凌駕于公司章程和內部制度之上。
更何況,這份重整投資協議將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由黃榮耀變更為俞熔。如此重大的控制權變更事項,就連《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都規定了嚴格的披露和審批要求,豈能僅以“重整實踐”為由繞開正常的內控程序?
結論是明確的:退一萬步講,即便簽署重整投資協議不需要董事會審議(這一前提本身存疑),信息披露環節也必須嚴格遵循公司內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未經董事長同意的“以董事會名義發布公告”,在法律上就是無效的。
2、“幽靈印章”事件:公章管理的核心法律底線
如果說信息披露合規性還存在一定的爭議空間,那么公章管理問題則沒有任何灰色地帶可言。
曹遠剛表示:“那個印章我根本不知情,更從未授權任何人刻制或使用。”劉栩則回應稱:“管理公章的審批人員是按流程蓋章。”可問題是“按流程”根本沒有任何人說得清這是什么流程。劉栩自己也坦承:“應該是經管理層的流程,具體過程我也沒走過,這個流程我也不知道,但肯定是有流程的。”
法律的邏輯是,如果連流程都無法舉證,這種“流程”在法律上就等同于不存在。公章是公司對外意思表示的形式載體,其管理問題直接觸及公司治理的紅線。公章管理失控往往意味著公司背后控制力量與名義負責人之間的結構性脫節。這種脫節,對內將使董事長喪失對關鍵經營事項的控制力,對外將嚴重損害利害關系方的信賴利益,同時還會引發監管層對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規范運作問題的嚴肅關注。
從更宏觀的角度看,“幽靈印章”事件超越了普通的法律合規問題,它指向的是公司治理的全面失效。如果一個董事長都不能保證自己的印章不被濫用,那公司的信息披露體系、簽署管理制度,乃至整個治理架構,都是形同虛設的。
3、控制權爭奪中的“代理人戰爭”陷阱
棒杰股份的治理失序,有一個更深層次的病灶——黃榮耀以9655.8萬元拿到控制權后,卻無法管理自己提名的董事長和合伙人提名的總經理之間的矛盾。 這種“提名權分散”的結構性缺陷使得棒杰股份在實質上形成了“雙頭治理”甚至“多頭治理”狀態,不同派系的管理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相互掣肘甚至互相否認對方法律行為的效力。
這是典型的“控制權易手后的治理失衡綜合征”。實控人黃榮耀本以為以不足1億元的低成本接管上市公司是“撿了個大便宜”,未曾想,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絕對不是買股權這么簡單——它更考驗股東對董監高人選的實際掌控能力、對董事會決策的協調能力以及面臨危局時迅速調平各方利益的能力。
在這類并購實踐中,買殼只是起點,真正的考驗在于“殼”的整合與管理。上海啟爍在入主后不到一年就陷入與自己所提名人員的嚴重沖突,甚至發展到實控人要求合伙人退出卻無果的地步,反映了內控制度薄弱、治理權責分散、派出人員難以統一調度這三大病灶的交織發力。
4、破產重整之路的五大法律風險
如果棒杰股份內部的治理斗爭持續升級,上市公司及其賴以生存的破產重整計劃所面臨的災難將層層放大。對照自己經手的多個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以及《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等規范體系,棒杰股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如下幾個層面:
(1)法院裁定重整程序的準入風險。 上市公司重整的受理并非企業內部自行決定的過程,而是涉及司法與行政的“雙線審批”———管轄區法院裁定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請前,需經過證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審批同意,是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前置程序。因此,任何一方的異議或訴訟拖延,都可能導致法院在聽取證券監管機構意見時接收到負面信息,進而對公司進入重整程序產生阻礙。更嚴重的是,一旦治理層的不穩定被監管關注,證監會可能直接介入調查信息披露事項,進而影響法院對上市公司重整價值的判斷。
(2)重整計劃草案披露合規風險。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明確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應在提交債權人會議15日之前,在證券交易所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上披露,進一步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說明草案的審議程序必須合規、披露必須在規定時間里完成。對于治理失效的公司而言,這恰恰是最大的軟肋——如果連基本的公司內部決議都無法做出,重整計劃草案的編制、討論和提交表決就無從談起。
(3)重整投資人進場受阻的風險。 美年健康雖然已經簽署了意向書并支付了保證金,但重整程序尚未進入法院裁定受理后的正式階段。任何因內斗引發的會議中斷、表決文件缺失或者臨時管理人異議,都會動搖重整投資人對公司最終履約能力和程序確定性的信賴。重整投資人進場受阻的概率,將隨著公司治理混亂的暴露而急劇升高。
(4)年報無法按期出具的退市風險。 這恐怕是所有風險中最緊迫的一項。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若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能披露年度報告,或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將面臨退市風險警示甚至終止上市。對于已處于*ST邊緣的棒杰股份而言,內部治理的混亂極有可能導致董事會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年報的編制和披露,而一旦年報延遲或披露產生虛假信息,退市幾乎是必然結局。2025年末,公司經審計凈資產為-7.21億元,觸發了退市風險警示;2023至2025年扣非凈利潤連續為負且持續經營能力存疑,同時觸發其他風險警示。
(5)控股股東及董監高的個人法律風險。 劉栩在信息披露違規事件中可能承擔的責任也絕非僅局限于公司聲譽層面。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如果協議中的印章確實未經授權使用,還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偽造公司印章罪”——這是一條貨真價實的刑事犯罪條款。
三、法律建議與應對策略:上市公司治理重裝上陣的八維管控方案
棒杰股份的案例讓筆者深切感受到,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如果不把公司治理的“籬笆”扎緊,一旦遭遇并購重組、債務危機或高管內斗,其走向毀損的速度將是令人震驚的。從資本市場法律服務的實務經驗出發,筆者梳理出以下具有實操價值的管控要點:
【對上市公司的建議】
1、夯實重整程序中的董事會審議機制
重整投資協議雖是特殊事項,但并非天然享有董事會審議豁免權。上市公司應當通過章程或信息披露制度,提前明確涉及控制權變更協議、重整計劃批準協議、新增大量轉增股份方案的重大投資協議在簽署前應經過董事會審議。用內部制度堵住一切可能的程序漏洞。同時,應建立破產重整事項專班,由董事長或董事會核心成員牽頭,負責與法院、臨時管理人和重整投資人的溝通,確保關鍵環節不被某一派系的管理層掌控。
2、構建公章管理的“雙控防火墻”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專門的《印章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董事長名章的使用須由董事長本人書面授權,涉及重大合同的印章使用須雙人復核并記錄在案。公章管理人員應定期向董事會備案用印記錄,并接受董事會定期抽查。在面對危機事項時,可設立由董事長、獨立董事和監事會代表共同組成的“重大用印臨時審批組”,任何印章使用需求均需該小組的過半數同意方可實施。
3、從控制權交接之日起制定治理沖突預防機制
問題從來不是出現在爆發的那一刻,而是埋藏在交接的初始。新實控人在接收上市公司后,不應倉促拼湊高管隊伍,而應對核心管理層(董事長、總經理、董秘、財務總監)進行綜合性背景審查,并簽署明確權責分工的書面協議。議定控制權結構與董事會組成之間的聯動方案,避免總經理、董事長由不同派系“對角線提名”導致的代理人戰爭。引入獨立董事觀察崗或外部調解人機制,為緊急情況下董事會僵局提供自動啟動的協商解決路徑。
4、制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合規自查清單
參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和《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應從信息披露是否依法按時完成、重整投資協議是否完成合規簽署程序、董事會決議是否得到有效貫徹、審計及法律意見書是否已備妥這四個維度建立重整合規自查清單。建立法務、財務和業務三線聯動的預重整報告機制,確保進入重整程序前的所有文件得以歸檔、整理、備案,供監管檢查。
5、強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底層執行
以上市公司的名義定期開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訓,確保公司所有董監高和關鍵部門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信息披露責任有清晰的認知。如果某個董監高對披露信息持反對或質疑意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且發行人應予以披露。這既是董事監事的法定義務,也是保護自身免于承擔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的法律盾牌。
【對董監高的建議】
6、履職留痕是最好的風險防火墻
棒杰股份事件中,曹遠剛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微信中的書面反對記錄。董監高應當高度重視履職過程中的書面痕跡保留,對任何涉及重大合同、對外投資、重整協議的簽署與公告,均應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并發送到分管高管及公告披露負責人員。當書面意見被誤讀、繞過后,應當立即向董事會或股東報告,并保留溝通、存證郵件或聊天記錄。這不僅是履職程序的需要,也是在可能的監管調查或訴訟中保護個人權益的有力證據。
7、第一時間向監管機構報告異常
一旦發現內部治理出現異常,如公司決議文件未經法定審議、公章被濫用或信息披露存在虛假嫌疑,董監高應立即函告董事會并向證券交易所或證監會報告。監管部門在執法中會考量有關人員是否及時發現隱患、主動上報和積極配合,從輕、減輕處罰的可能性往往取決于這一因素。曹遠剛向證監會舉報劉栩的行為,在信息披露違規調查中可能構成重要的事實認定依據。
【對投資人與債權人的建議】
8、重整投資人的“進場前三大試金石”
對美年健康這一類的潛在重整投資人,棒杰股份事件提供了極為關鍵的警示——在簽署重整投資協議前,必須深度評估目標公司的治理健康度。具體而言,應進行以下三項壓力測試:
其一,核驗內控體系有效性。重整投資人應聘請獨立律師和會計師團隊,專項核查上市公司董事會運作的程序記錄、重大事項的印章使用審批流程、信息披露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確保內控體系不存在重大瑕疵。
其二,評估控制權變更后的治理穩定性。密切考察當前實控人對董監高團隊的掌控力是否存在結構性裂痕。如果總經理、財務總監等核心崗位出現派系提名、權力分散的情形,應在投資協議中增設治理過渡期監督條款。
其三,在重整投資協議中增設治理違約條款。一旦上市公司因治理沖突導致債權人會議無法按時召開、重整計劃無法順利執行,重整投資人有權單方解除協議并收回保證金,同時要求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此外,對債權人而言,棒杰股份的案例突出顯示:在申報債權階段,必須關注債務人治理層是否存在重大爭議,是否有能力如期推進重整計劃。在重整程序中,提前評估公司是否存在因治理失靈而無法完成重組的實質性障礙,是保護自身債權利益的重中之重。
從全局來看,針對*ST棒杰實際面臨的退市風險,無論是上市公司本身的重整能力,還是重整投資人、潛在債權方,都必須全力應對以下核心任務:
一是維護法院與證監會對重整前景的信心,確保治理層的混亂不會從根本上動搖監管對重整可執行性的認定;
二是在內斗暫時無法徹底解決的情況下,通過臨時管理人、律師團隊的干預機制,保障重整計劃草案的編制、表決和執行程序能夠正常推進;
三是全力保證年報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編制完成,并確保證監會所需的各類材料齊備,避免因年報延遲或材料不全導致退市不可逆轉。
四、結語:公司治理的底線不容失守
棒杰股份的“舉報風波”不應僅僅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則花邊八卦而被遺忘。它是一個關于警示的故事——如果公司治理的堤壩被擊穿,董監高的職責被操縱、篡改、掩藏,上演的將是整個上市公司體系的多米諾骨牌式崩塌;它也是一個關于底線的故事——無論市場多么動蕩,公司治理的基石必須堅實,信息披露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筆者在資本市場法律服務的一線崗位上,見證過無數企業在破產重整、并購重組與控制權更迭中的掙扎與涅槃。每一次治理危機的背后,都是人的因素與制度的因素交織共振的結果。棒杰股份的教訓警示我們——上市公司的“殼”易買,但治理體系的“芯”必須牢固。破產重整程序,可以重生一個企業的資產結構,卻無法替代一個已然崩壞的治理生態。
曹遠剛說:“我已經無法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偽,公司處于嚴重失控狀態。”這句話最終指向的不是他個人的困境,而是棒杰股份全體股東、員工、債權人和每一位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共同憂慮。而當*ST的警示語橫亙在棒杰股份股票名稱前面的時候,投資者拿著籌碼,需要有權知曉自己投資的標的是否仍然具備理性的治理體系和健康的經營能力。
對每一位市場主體而言,棒杰股份的“失控羅生門”都應是一面鏡子:既照見資本市場的希望,也照見公司治理的脆弱;既看到救贖的可能,也體認到失靈的法律后果。
唯有治理的根基牢固,企業才能在周期起伏的資本市場中,真正做到“歷風雨而不倒”。
//本文作者
陳超明
■ 盈科華南區金融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盈科深圳資本市場法律事務中心主任
■ 執業領域:股權領域(設計、激勵、基金、融資、并購)、境內外IPO相關法律事務;股權領域疑難民商事訴訟、不良資產領域疑難訴訟及執行法律事務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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