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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房平律師
來源:知信律師事務所(ID:zhixinlawoffice)
"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風雨不動安如山。
— 杜甫 《茅屋為秋風所破歌》"
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句名句,詩圣杜甫的詩詞為后人廣為傳誦。如今,人們的生活所需,住宅問題從人類社會產(chǎn)生時就已經(jīng)存在。沒有一個穩(wěn)定的住所,無論是個人和家庭還是企業(yè)或機關,乃至社會一切正常活動都可能無從談起。
在這句詩里,詩人心憂蒼生的博大胸襟得到淋漓盡致的表現(xiàn)。此次隨著我國《民法典》的公開發(fā)布,居住權也C位出道,對于我國構建多樣化的住房保障體系多有助益。而關于居住權,您了解多少呢?本文將從以下方面幫助您簡單get這個c位“明星”的顏,我們先來看個真實案例
王迪系王家和與李芳所育之女,王家和與李芳早年離婚,王迪隨王家和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內(nèi)。后王家和與張楊再婚,此時已成年的王迪稱張楊不讓其在涉案房屋內(nèi)居住,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駁回王迪的訴訟請求。該案系《民法典》實施后,該法院宣判的首例涉居住權案件。
案例分析
一、如何理解居住權?
《民法典》第366條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居住權是一種占有、使用他人擁有所有權的房屋的權利。
二、居住權有何特征?
關于居住權的特征可由法律的規(guī)定總結出來,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無償性為原則
《民法典》第368條規(guī)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居住權以無償原則,以約定有償為例外。
2、流轉性受限
《民法典》第369條規(guī)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條規(guī)定確保了居住權只能由當事人自己享有,不可以轉讓給別人,也可以由子女繼承。除非自己放棄居住的權利,否則房屋也不能出租給別人。
3、無期限限制
《民法典》第367條規(guī)定,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由本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居住權的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并未對該期限設置上限或下限的要求。
三、如何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第367條規(guī)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368條規(guī)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371條規(guī)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
由該等規(guī)定可以看出,通過合同或者遺囑方式均可設立居住權,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的設立采用登記設立主義,即只有經(jīng)過登記才能設立居住權。
四、居住權何時消滅?
《民法典》第370條規(guī)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由此可見,居住權于兩種情形發(fā)生時消滅,即居住權期限屆滿與居住權人死亡。
另外,與居住權登記設立對應的是,居住權消滅時當事人也需到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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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用真實案例,帶你清楚了解“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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